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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610822016085563J/2025-0019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hth电竞体育 [ 发文日期 ] 2025-10-29
[ 成文日期 ] 2025-10-29 [ 文 号 ] 府政办发〔2025〕3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hth电竞体育关于印发城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hth电竞体育关于印发城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10-31
来源:hth电竞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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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企业单位,民营经济转型升级试验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现代农业产业示范区管委会:

《城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hth电竞体育

2025年10月29日

城市共享单车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县共享单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单车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管理和服务行为,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良好的城市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按照府谷县2025年第10次常务会议安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中省市关于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要求,强化城市管理,维护城市容貌,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以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坚持总量控制、竞争有序、责任明确的原则,以市场配置资源、政府规范监管为手段,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共享单车规范有序发展。

二、总量控制

根据市场需求、停放设施承载能力、道路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由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县发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结合运营企业经营能力、上一年度停放秩序整治成效、车辆运营维护质量、守法守信经营记录等指标,联合确定下一年度城区共享单车投放总量,原则上城区共享单车投放总量不超过 2000辆。

三、竞争有序

(一)企业准入管理

1.运营企业准入由县政府审批,县住建局、县发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具体落实。准入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经营范围;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维、停放管理体系,配备固定办公及中转维修场所;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平台。

2.核准程序:运营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县住建局牵头组织各部门审核无异议(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报请县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运营企业与相关单位签订《共享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协议》(协议一年一签,明确管理责任、服务标准、退出机制等内容)。

3.新引入运营企业第一年度投放数量原则上不超过 1000辆,服务管理达标(年度考核合格率≥90%)的,可在第二年度申请增加投放量(增幅不超过 50%)。

4.运营企业需为投放车辆及骑行人购买商业保险,并向县住建局缴纳10万元保证金,保证金专项用于违规行为处罚、应急处置费用垫付等。对未按规定投放车辆、未落实运维管理、车辆乱停乱放影响市容或交通安全等情形,由县住建局、县公安交警大队依法依规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5.运营企业因合并、分立导致主体变更,或自愿退出运营的,需提前30日向县住建局、县发科局、县公安交警大队提交书面报告,同步做好用户退费、车辆回收、债务清算等工作,完成交接后方可变更或退出。

(二)企业退出管理

运营企业存在超量投放、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未整改、乱停乱放等问题季度内累计被通报3次及以上,由县住建局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不少于15日),下一年度投放数量指标核减50%。停业整顿后仍未达标,或第二年再次出现上述情形的,终止其在我县的经营权。

(三)企业日常管理

1.运营企业必须有固定办公、中转维修场所,对共享单车电池实行集中管理,仓库必须符合电气、消防等有关安全标准,确保充电安全。

2.组建专门维护管理队伍,原则上每投放100辆共享单车,至少配置1名运维管理人员。维护管理实行网格化管理,负责日常巡查、车辆安全检修、整理乱停放车辆,清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非共享单车停放区域内的车辆,及时收回故障车辆,确保车辆规范停放、使用安全。

3.运营企业应建立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危及安全情况时的应急保障预案,做好相关人员、设备、资源和技术等组织准备,并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4.运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行业部门有关车辆安全隐患、交通事故等相关信息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处置。对于出现车辆堆积乱停放、对城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且运营企业未能及时处置修复的,由相关部门代为应急处置,处置产生的费用由运营企业承担。

5.投放运营的车辆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等有关技术要求,并在交警大队和城管大队登记备案,未登记备案的不得投入运营。

6.加强共享单车文明管理。运营企业根据划定的共享单位停车位,采用电子围栏及智能调度系统规范停车秩序,做到共享单车停放有序。

(四)企业信息化管理

1.运营企业需建立符合安全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登记,实现对用户身份实时可查、事后倒查的可追踪管理机制,纳入公安交警和城管大队日常监管范围。并建立共享单车用户信用管理(惩戒)制度,对于将共享单车随意停放在机动车道、高架桥、隧道等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区域的用户,纳入企业“黑名单”。对于其他不文明停放行为,由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2.运营企业投放的共享单车(含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必须统一安装具备人脸识别功能的开锁系统,通过面部识别+身份证信息双重验证确认用户年龄,避免法律禁止骑行的低龄人群(如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行共享单车。同时在车身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识。运营企业需每季度对车辆身份核验系统进行升级维护,确保识别准确率不低于98%;发现系统故障(如无法识别年龄、开锁漏洞等)的,需在24小时内完成修复,逾期未修复的车辆暂停运营。

(五)企业收费管理

推行“即用即付”结算方式,严禁以任何形式、方式收取会员费、加盟费、押金及预付金(包括但不限于:年卡、季卡、月卡)等。运营企业需调整车辆经营服务单价,应提前30天向县发科局报备,同意后方可实施调整。

四、责任明确

1.住建局负责协调和指导共享单车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共享单车停放区域设置、停放泊位数量规划、车辆停放秩序监督管理。负责道路(人行道上)乱停乱放行为查处。

2.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企业违规收费等行为进行查处,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3.教体局负责对在校学生做好平安骑行引导工作。

4.发科局负责企业收费标准确定,监测市场价格波动,防止企业滥用定价权。

5.交通局负责推动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构建绿色出行体系。

6.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对违反网络安全法以及违规将共享单位交付给未满规定年龄使用、“带病”上路(刹车失灵、轮胎破损、定位故障、未配备安全帽等)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负责道路(车行道内)乱停乱放行为查处;负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查处;负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查处。

7.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督运营企业办公场所、中转维修仓库的消防安全,查处违规充电、消防设施缺失等问题;

指导运营企业制定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演练及突发火灾事故处置。

五、惩处措施

1.企业超量投放、运维能力不足、存在安全隐患、乱停乱放问题严重。根据《榆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住建、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责令该企业停业整顿,下一年投放数量指标减少50%。第二年仍存在上述情况的,终止该企业在我县的经营权,并依法收回其投放车辆及设施。

2.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等不严重但反复出现的。对不按规定停放的共享单车、未配备安全头盔的行为,由城管大队、交警大队扣押,每发现1辆(次),从扣保证金内扣除100元,一年内累计扣满1000辆次的,下一年投放数量指标减少50%。

3.投放的共享单车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超过3年仍未更换的。由城管大队、交警大队扣押,每发现1辆(次),扣保证金的200元,一年内累计扣满200辆次的,下一年投放数量指标减少50%。因投放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引发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企业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赁服务。故意向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向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终止该企业在我县的经营权,引发的一切后果由企业依法承担。因企业管理措施不到位出现违规骑行行为的,每发现1辆(次),从保证金内扣除1000元。

5.投放的车辆不限速(超过25公里/小时)、不限载(2人及以上乘骑),每发现1辆(次),从保证金内扣除500元。

6.保证金每季度结算1次,不足由企业补齐。未补齐的,不得运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有文件和规范有调整变化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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