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20160852997/2025-00112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 [ 发文日期 ] | 2025-12-18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府谷县人民法院收费公示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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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人民法院收费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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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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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件 受 理 费 |
财产案件 |
元/件 |
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 |
|
非财产案件 |
离婚案件 |
元/件 |
50-300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缴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
元/件 |
100-500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 |||
|
其他非财产案件 |
元/件 |
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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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 |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元/件 |
100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
|
其他行政案件 |
元/件 |
50 |
||||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
元/件 |
50-100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异议不成立的 | ||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
元/件 |
500-1000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此标准交纳;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
劳动争议案件 |
元/件 |
10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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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费 |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 |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款的案件 |
元/件 |
50-500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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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执行金额或者价款的案件 |
元/件 |
见备注 |
执行金额或者价款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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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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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保全措施的案件 |
元/件 |
收费标准详见文件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分段累进计算;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案件 |
元/件 |
100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 |
元/件 |
400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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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高不超过30万元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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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
国务院令第4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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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其他内容详见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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