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6108220160852997/2025-00111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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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 | 府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 [ 发文日期 ] | 2025-12-18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 名 称 ] |
府谷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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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谷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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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收费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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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
1.证照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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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身份证 |
10元/证 |
陕价费调发[1996]64号,财综[2012]97号,陕财办综[2012]174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公安局及各派出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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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20元/证 |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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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领、损坏换领) |
40元/人 |
财综[2007]34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税[2018]37号,陕财税[2018]0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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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①号牌(含临时) |
摩托车反光号牌工本费35元/副;三轮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工本费40元/副;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计价格[1994]783号,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陕价费发[2017]75号 |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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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行驶证10元/证;驾驶证10元/证;登记证10元/证。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财综[2001]67号 , 计价格[2001]1979号, 计价格[1994]783号 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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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考试费 |
1.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60元/人次;2.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120元/人次;3.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80元/人次;(备注1.以上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2.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因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补考仍不合格,按规定重新申请考试的、考试费按照收费标准的80%收取,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补考不再收费。3.参考人员在预约考试前主动放弃考试的,考试机构应退还尚未参考科目的考试费用。4.机动车驾驶人因逾期未换证、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被注销但依据相关规定参加考试合格后可恢复驾驶资格的,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收取。 |
陕发改价格[2020]10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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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
2..土地复垦费 |
5元/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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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闲置费 |
10元/平方米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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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
4.耕地开垦费 |
耕地开垦费:1.县域内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指导价耕地2.3万元/亩,水田2.6万元/亩;2.市域内补充耕地数量指标指导价耕地4.6万元/亩,水田5.2万元/亩;3.跨市的中、省交通、能源、水利等线性重点基础设施和军事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统筹指导价耕地6.9万元/亩,水田7.8万元/亩;4.跨市的其他项目补充耕地数量指标统筹指导价耕地9.2万元/亩,水田10.4万元/亩;5.补充耕地产能指导价每亩每百公斤0.3万元(1.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补充耕地指标指导价两倍执行。2.补充耕地指标价款在指标提供方和使用方之间结算。收益部分用于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占部平衡以及耕地质量提升等工作。)备注: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陕国土资发[2015]11号, 陕自然资发[2020]27号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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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 |
5.水土保持补偿费 |
水土保持补偿费:(一)1.7元/平方米: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3.5元/吨:1.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的原煤;2.1.4元/平方米·年: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0.7元/立方米: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四)0.7元/立方米: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备注:一、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款(一)、(二)、(三)项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计征。二、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1.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和残疾人福利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2.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3.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政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4.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以及生态移民项目的:5.建设军事设施的;6.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形;) |
《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陕财办综〔2015)38号,陕财办综(2015)104号,陕财办综〔2015)1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陕价费发(2017)75号,陕财办税(2020)9号,陕财税(2020)24号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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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
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非经营性占道·人行道占用):1.主干道 0.225元/平方米·天;2.次干道0.18元/平方米·天;3.背街小巷0.135元/平方米·天;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1.普通水泥砼路面559.8元/平方米;2.沥青砼路面—主干道650.7元/平方米;3.沥青砼路面—次干道580.5元/平方米;4.沥青砼路面—背街小巷491.4元/平方米;5.石材路面669.6元/平方米;6.透水砖人行道343.8元/平方米;7.石材人行道449.1元/平方米;8.普通水泥砼路牙213.3元/米;9.石材道牙370.8元/米;10.挖运土方(垃圾)94.5元/米;11.回填土110.7元/立方米;12.回填二灰土256.5元/立方米;13.管道连接修复费(砖砌检查井)8464.5元/处(1.建成周期系数:一年内5、二年内4、三年内3、四年内2、五年内1,年限是指从城市道路建成使用日期至开挖日期的时间。2.收费总额=收费标准×挖掘数量×建成周期系数) |
建城[1993]410号, 财税[2015]68号,陕建发[2015]141号, 陕建发[2015]194号, 陕建财税[2019]26号 |
市政公共设施维护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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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
7.诉讼费 |
详见附表2 法院收费公示表 |
国务院令481号, 财行[2019]283号 |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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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
8.开放教育专科起点本科 |
每学分80元,共计71个学分 |
陕价费函发(200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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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开放教育专科 |
每学分60元;理工、医学共计不超过114个学分;文法、财经类共计不超过76个学分。 |
陕价费函发(200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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